新闻动态

首页 > 新闻动态 > 政策宣传
关于做好地质灾害和防汛安全隐患排查 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浏览次数:1753 文章来源:本站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等中央领导作出批示,对于救灾防灾工作提出要求。近期以来,我省进入汛期,地灾水灾的发生概率增加。为进一步防范地灾水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委召开全省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与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防汛减灾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王东明书记号召全省紧急行动起来,打一场防灾减灾的“人民战争”。尹力省长要求全省各地狠抓灾害隐患排查排除工作。全省用一个月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地质灾害和防汛安全隐患排查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要求和省委省政府
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清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和防汛的严峻形势,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防范胜于救灾”的理念,迅速行动起来,扎实开展地质灾害和防汛安全隐患排查防治工作。各地要全面落实党委、政府主体责任,部门工作责任,一把手负总责,健全党委政府齐抓共管、部门联防联动的指挥体系,严格对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清单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联动和业务指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本次排查工作坚持省级统筹部署、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的模式。国土资源厅要牵头会同水利厅研究制定《四川省地质灾害和防汛安全隐患排查防治工作总体方案》,负责做好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水利、交通运输、铁路、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教育、电力等部门负责做好各自领域的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工作,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负责做好在川央企、省属国企的检查指导工作。各地要迅速成立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总体方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工作举措和保障措施,积极主动加强与省级相关部门及调查排查单位的沟通衔接,周密安排部署,抓好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部门、到具体责任人。
二、科学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开展隐患排查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至上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专业特长,求真务实,认真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科学制定防灾对策措施。对威胁人口聚居区的灾害隐患点的调查资料,均要由调查人、单位负责人联合签名,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排查质量。要切实强化排查单位责任落地,建立工作职责和问责追责制度,确保排查工作科学有序开展和调查成果准确真实可靠。要加强宣传动员,充分调动基层广大干部群众主动识灾防灾避灾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社区、村社群众主动查险报灾,提高排查工作效率和质量。
这次排查要对全省已排查出的3.8万余处隐患点进行复查复核;对近3年已销号的1.1万余处隐患点也要进行再评估、再检查。对新发育的隐患点要坚持采取群专结合、人技结合、点面结合等方式,充分借助遥感、航测等新技术新方法,按照“坡要到顶、沟要到头”的原则,确保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凡是有人居住、有工程活动的地段、区域逐点逐段排查,科学评估风险,实现全覆盖,不留死角盲区。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在建工程项目,要对照危险性评估报告所提防灾措施建议,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要按照“谁排查、谁宣讲”同步推进的原则积极做好隐患点上的宣传培训工作,增强干部群众临灾避险、自救互救的意识和实战能力,确保发生灾情险情时临危不乱、快速有序安全撤离。排查工作务必在7月31日前完成。
三、健全预案、细化措施,切实用好排查成果
各地各部门要对排查出的隐患点逐一登记造册入库,逐一完善防灾预案,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部门,逐一明确防灾责任人、落实专职监测员。要加强信息公开,逐一设立警示标识标牌,逐家逐户发放避险明白卡,逐村逐社搞好宣传培训和避险演练。要充分运用好排查成果,科学合理搞好规划建设。
坚持边排查边整改,分类推进实施。对排查出的隐患点,逐一细化落实避让、监测、治理等措施。对存在险情的隐患点,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搬迁避让、排危除险、工程整治等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对险情紧迫的,要第一时间组织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确保安全。对已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需清淤的要及时清淤,需加固的要及时加固,确保发挥正常功效。对工程建设项目防灾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业主单位和施工企业加强整改,确保不留隐患。
健全联防联动和动态监管机制。各地要继续健全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同联动的防灾机制,及时会商研判防灾形势和灾情险情发展变化趋势,强化对隐患点的动态监管,确保随时掌控隐患险情。要进一步明确隐患点责任边界,确保部门责任清晰、目标举措明确、整改落实到位。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一篇]: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201
[下一篇]:新《国家安全法》——“总体国家安全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