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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2914 文章来源: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

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38号)要求,为全面净化全省安全评价市场,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经2021年应急管理厅第12次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6月7日


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安全评价机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1号令)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并按照核定的资质业务范围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两个根本”,筑牢安全底线,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按照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厅成立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夏凤俭 厅党委书记、厅长

副组长:周 彤 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任春阳 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成 员:曹 阳 政策法规处处长

赵志宏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处长

屈争真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处处长

陈建春 煤炭管理处处长

张学广 煤矿安全监管处处长

吴承熹 行政审批处处长

楚作东 规划财务处处长

柴治强 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总队长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财务处,由任春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楚作东、吴承熹、柴治强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处室单位抽调专人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工作由规划财务处董华林同志负责。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局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具体主抓,要指定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内容

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等3个层面开展专项整治。

(一)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1)。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省级、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层面。

1.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程序审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将资质认可权层层下放,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4.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5.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6.省级监管部门是否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数量满足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的序时进度。

7.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三、工作措施

从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共分六个阶段进行(责任单位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0日至5月31日)。

1.同步参加动员部署。5月20日,省厅负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处室、21个市(州)和所辖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全省注册的30家安评机构负责人同步参加应急管理部专项整治视频会议,任春阳副厅长就我省扎实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进行再动员部署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2.有序推进整治实施。制定并印发《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清理清查我省注册和省外在川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基本情况,工作实施方案及安全评价机构汇总表于5月底前上报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各市(州)应急管理局要广泛发动,坚持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的目标导向,跟进保障措施,实化细化办法,对专项整治工作分层次全面部署,扎实推进实施。

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行政审批处,各市(州)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1年5月31日前。

(二)自查自改阶段(5月20日至6月30日)。

1.在川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严格对照整治重点中的11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核查自2019年5月1日应急管理部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期间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并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备查。

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各在川执业安全评价机构,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前。

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对照整治重点中监管部门的7项内容开展自查,及时清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应急管理部1号令不相适应的文件规定,坚决纠正违规审批资质、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没有法定依据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等做法。其中,涉及市(州)、县(市、区)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清理和整改措施或建议。

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处、煤炭管理处、煤矿安全监管处、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各市(州)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前。

(三)集中检查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主要履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责,是安全评价执业行为专项整治的实施主体,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年度执法计划等,集中组织开展对在川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与执法工作。

1.对我省注册的30家及省外在川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进行检查复核,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机构与人员的弄虚作假、出租出借证书等问题。

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

完成时限:2021年9月30日前。

2.市(州)和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全覆盖检查自2019年5月1日应急管理部1号令施行以来各机构在当地开展的法定安全评价项目,全面核查安全评价报告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符合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开展隐患整改情况、报告相关建议采纳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失实安全评价报告,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编写与评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罚结果要及时报送省厅。集中检查阶段将对各地组织开展全覆盖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责任单位:各市(州)应急管理局,规划财务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处、煤炭管理处、煤矿安全监管处、行政审批处、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

完成时限:2021年9月30日前。

3.各级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形成专题分析报告。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处、煤炭管理处、煤矿安全监管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规划财务处,各市(州)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1年9月30日前。

4.各级梳理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并形成清单。

责任单位: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处、煤炭管理处、煤矿安全监管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规划财务处。

完成时限:2021年9月30日前。

(四)督导互查阶段(10月1日至31日)。

在我省组织完成集中检查的基础上,全面做好迎接应急管理部督导组赴我省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重点地区的督导检查准备。应急管理部督导组未覆盖检查的,将采取省级监管部门互查的方式进行。

督导检查的重点:

一是听取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阶段性汇报,查看方案、资料和专题分析报告,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将实行重点跟进督办。

二是随机抽查部分安全评价机构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查验各地在集中检查阶段的工作实效。

三是对省级及以下监管部门在许可、监管、检查工作中要求开展的安全评价评估类事项进行抽查、梳理。

四是随机抽取安全评价机构从业相对集中的市(州)和县(市、区),予以重点督导检查。

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行政审批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处、煤炭管理处、煤矿安全监管处、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各市(州)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1年10月31日前。

(五)验收评估阶段(11月1日至30日)。

一是对各市(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验收,深刻剖析问题,系统总结经验,实行公开通报,必要时要通过“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二是根据应急管理部在我省的督导检查结果情况,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地区以及单位部门,将进行通报。

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处、煤炭管理处、煤矿安全监管处、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

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前。

(六)总结提升阶段(12月1日至31日)。

一是剖析、整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按规定报送应急管理部。二是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三是辩证分析专项整治工作,系统梳理、优化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办法,完善制度体系,形成监管合力。

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要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问题为重点,对应急管理部1号令施行以来法定评价项目和现有安全评价机构全面排查(“两个全覆盖”),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全面清理整顿我省安全评价市场。

(二)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着力化解安全评价领域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分类、分行业梳理安全评价领域现存问题的表象、成因与机理,分地区、分行业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推进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

(三)坚持系统观念。注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专项整治,系统剖析制约安全评价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破解制约安全评价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因素,从改革安全评价资质认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法规标准体系等方面研究治本举措。

五、保障措施

(一)强力推进,形成监管合力。各级要坚决扛起铁腕治理安全评价弄虚作假的政治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省市县三级要严格过程督导和执法检查,各业务处室和单位要通盘协作、全力配合,强力推进专项整治实施,形成上下一致、内外一体、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务求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注重发现和解决问题,通过专项整治形成系统治理成果,在淘汰处罚一批违法违规企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础上,帮助和提升一些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的机构,充分发挥他们的技术优势和力量,切实为我省的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工作服好务,护好航。

(二)从严处罚,形成有效震慑。按照《四川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应急函〔2019〕432号)明确的各级职责,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发现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各级实施审批、验收、备案的部门要对其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要上报省厅依法吊销其机构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开。检查发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形的,报由省厅将查核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机构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接受移送地省级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加强衔接,形成工作闭环。各地要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好举措,查处的典型案例以及发现的突出问题等及时上报,在集中检查阶段(7月至9月)要于每旬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阶段性工作进展连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3)、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4)以各市(州)应急管理局为单位统一汇总上报,在12月25日前将各市(州)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典型执法案例和专题调研报告报送省厅规划财务处。专项整治期间,通过厅官网向社会主动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广泛接受社会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监督。

六、有关说明

本方案所指法定安全评价,是指应急管理部1号令规定的法定安全评价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用于办理行政审批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具体分为: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安全评价。

联系人:规划财务处 董华林

联系电话:028-63858087

邮   箱:575529345@qq.com

附件:1.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2.安全评价机构汇总表

3.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4.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

5.安全评价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市(州)账号及密码

【编辑: 廖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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