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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推荐和复审工作的通知(川安办函〔202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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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国办发〔2017〕3号)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推荐和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推荐申报

(一)推荐标准及数量。各市(州)安办、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要根据《四川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择优推荐符合要求的企业,原则上是市(州)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级企业。推荐单位要严格把关,市(州)安办负责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和推荐,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的集团公司负责对其所属的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后推荐;中央在川企业在我省未设立省公司的,由申报企业所在市(州)安办进行初审后推荐。各市(州)安办每年推荐企业不超过3家(成都市不超过5家),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的集团公司每年推荐单位不超过2个。

(二)推荐材料。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2),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自评表,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安全绩效及其他反映安全文化建设的相关材料。推荐单位要出具审核意见,中央企业还须提交集团公司总部的审核意见。

(三)推荐方式及时间。示范企业推荐采取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请各单位将相关书面申报材料及其电子版一并于7月底前报送应急管理厅宣传动员处。

(四)组织审核及现场抽查。每年7月至10月底,省安办组织专家审核小组,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对推荐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和评审,形成审核意见。11月1日至11月30日,组织对通过审核的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五)公示命名。每年12月上旬研究确认年度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名单,并发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发布命名通知,适时召开总结表扬会议。

二、复审申请

(一)报送资料。按照有关规定,省级、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企业必须在三年期满前6个月内自主提出复审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复审表(附件3),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自评表,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总结报告,近3年来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总结,特别是安全文化建设的方法和理论创新,形成的特色模式,产生的成效、成果;近3年来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所做的工作等;其他反映安全文化建设的材料。申请材料由企业所在的市(州)安办审核后报送至应急管理厅宣传动员处,中央和省属企业还须提交集团公司总部审核意见。

(二)审核公示。省安办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和各单位审核意见组织审核和抽检,对通过复审的企业予以公示。对未通过复审的和未按期提出复审申请的企业,将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收回牌匾和证书。

(三)时间流程。复审材料、报送程序、审核抽查、公示命名等与申报时间的要求同步。

三、相关要求

(一)要加强对已命名企业的监督管理。按照“谁推荐、谁监督”的原则,切实做好对省级、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在辖区范围内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对命名后发生人员死亡或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市(州)安办要及时报告,省安办撤消其相关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并进行通报;对获得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的,将报请上级管理机构撤消其相关称号,并由省安办收回牌匾和证书。

(二)要认真做好定期申报和复审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各单位要把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着重选取在安全文化建设方面真正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企业。评审通过后,要加强引导和支持,及时总结推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巩固和扩大创建成果,真正实现以文化促管理、以管理促安全、以安全促发展。

(三)要重视申报和复审时效性。为确保此项工作不间断、不停步、持续进行,今后此项工作如上级无别的要求,请各地各部门和单位长期按此文执行,原则上每年不再行文。

请各市(州)安办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企业。 



附件:

1.四川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

      2.四川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

      3.四川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复审表



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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