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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中央在川企业、省属重点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气象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9月2日 四川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局)印发的《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应急〔2020〕15号)要求和省政府工作安排,为有效防范化解我省尾矿库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治蜀兴川安全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着力提升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突出重点、分类治理,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的原则,以清单制管理为抓手,严格监督考核,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各方责任,建立政企联动、部门协作、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建立“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提升安全风险管控能力,防范化解风险,坚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1.自2020年起,在保证四川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全省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格立项审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准入制度,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 2.2022年6月底前,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落实;完成所有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编制,管控措施全面落实。 3.2022年年底前,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基本形成,安全档案信息完善,监测有效、研判精准、措施有力,坚决遏制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溃坝事故。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风险评估 1.政府推动。巩固我省2016年至2018年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成果,以尾矿库“头顶库”(初期坝坡脚起至下游尾矿流经路径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为重点,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辖区内所有尾矿库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切实掌握每座尾矿库安全风险等级,评估结果要逐级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针对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各项管控措施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企业落实。各尾矿库企业要构建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强化尾矿库安全风险动态评估,按规定落实尾矿库坝体稳定性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及排洪系统始终满足设计要求,确保管控措施有效实施。“头顶库”企业每年要对“头顶库”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各尾矿库企业负责落实) (二)强化源头管控,严格控制尾矿库数量 1.严格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全省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指导) 2.严格准入条件审查。鼓励新开发矿山项目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资源,鼓励相同矿种、粒度接近的尾矿实施集中排放。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各部门依职责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立项,严格尾矿库技改项目审核,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批准新建的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3.严格控制加高扩容。严格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强化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工程勘察、安全评价、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凡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县、市级相关部门不得向上级审批部门转报,省级部门一律不予批准。严禁“头顶库”加高扩容,严禁审批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三)着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1.继续深入开展综合治理。“头顶库”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点对象,对没有搬迁下游居民的“头顶库”,2021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搬迁;不具备搬迁条件的,要对前期综合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安全。已采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但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提高的“头顶库”,督促进一步完善治理方案,采用闭库销号或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治理。(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尾矿库企业负责落实,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2.严禁新产生“头顶库”。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在尾矿库坝脚下游1公里范围内新规划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因公路、铁路以及其他项目建设导致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对尾矿库进行治理。(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负责落实,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3.强化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督促尾矿库企业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确保有效运行。湿排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等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干式堆存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表面位移的在线监测。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针对暴雨、连续降雨等极端天气,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出预警提示信息,督促企业做好应急准备。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实现与企业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尾矿库安全风险相关信息如期接入国家灾害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尾矿库企业负责落实,应急厅牵头指导) 4.健全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尾矿库企业要切实完善溃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从业人员和下游居民公布,在下游居民区建立应急警报系统,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确保上坝道路、通信、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严格执行应急值班、专人巡查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一旦发生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报告。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与企业应急预案的合理衔接;定期组织尾矿库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下游居民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切实增强应急联动响应能力。消防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将尾矿库事故救援纳入重点设防范围,加强针对性训练和装备配备,提高专业救援能力。发生溃坝、漫顶等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尾矿库企业负责落实,应急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5.实行尾矿库基本情况公告制度。每年1月上旬,将本地区上年度尾矿库数量、名称、地址、所属单位、包保单位和包保责任人等信息在当地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公告,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综合施策,有效减少尾矿库存量 1.稳妥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积极推广尾矿回采提取有价组分、利用尾矿生产建筑材料、充填采空区等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鼓励尾矿库企业通过尾矿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堆存量乃至消除尾矿库,从源头上消除尾矿库安全风险。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典型示范项目,在攀枝花市、凉山州等尾矿产生和堆存集中的地区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要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回采设计实施,确保安全。对尾矿库矿产资源的再利用,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采矿权人实施,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尾矿库企业负责落实,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应急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2.加强尾矿库闭库治理与销号。省政府年内组织制定出台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所有已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均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实施销号,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各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尾矿库企业负责落实,应急厅牵头指导) 3.实施土地综合治理。尾矿库闭库涉及需要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的,尾矿库复垦要与闭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尾矿库企业要严格落实已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及时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配合现场复核。利用闭库销号后尾矿库的土地建设其他项目的,建设单位利用闭库销号后尾矿库的土地建设其他项目之前,要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依法依规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尾矿库企业负责落实,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五)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 1.将尾矿库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头顶库”、停用库为重点,聚焦重大隐患加大专项执法力度。突出汛期等关键时段尾矿库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确保各项防汛度汛措施落实到位。强化对长江流域尾矿库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应急厅牵头指导) 2.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未批先建、恶意规避审批、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擅自加高坝体、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发生重大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停用时间6个月以上尾矿库擅自启动使用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尾矿库企业,要依法依规采取吊销证照、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严追责等执法措施,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应急厅牵头指导) 3.严厉打击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未取得立项、环保、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用地等合法手续的尾矿库,以及非法占用河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予以取缔。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原行政许可文件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论证,采取改进措施,并依法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或备案,未报批或报备的,依法予以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向水库、江河、湖泊等排放尾矿的行为。(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四、强化保障,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尾矿库企业是尾矿库安全风险防范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尾矿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制,强化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按职责分工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承担相应责任,抓好尾矿库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切实做好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 (二)落实政府领导责任。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实行尾矿库安全生产政府领导包保责任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有关成员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领导责任。原则上,市级人民政府承担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安全风险防范化解领导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四等、五等尾矿库安全风险防范化解领导责任。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原则,各司其职、分级监管、协调联动,每一座尾矿库都要有明确的监管责任主体。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安全综合监管,牵头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组织风险研判,落实尾矿库基本情况公告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尾矿库安全生产,配合做好尾矿库销号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矿产资源采选业尾矿库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落实尾矿库产业政策,加强尾矿库技术改造核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用地审批和监督、尾矿库土地复垦监管工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管理,防止产生新的“头顶库”。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林草部门负责尾矿库林业用地审批和闭库林地复绿验收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尾矿库占用河道的执法监督工作。气象部门负责天气预警工作,提醒相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研究落实配套资金政策,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尾矿库综合治理及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应急厅牵头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省气象局、省林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总责,要严格落实责任,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到具体部门,统筹协调,精心安排,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注重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知识宣传,组织企业从业人员及周边居民观看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增强风险意识,了解风险知识,凝聚共识。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引导形成全社会共抓共治的工作局面。 (三)加大资金投入。尾矿库企业必须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尾矿库作为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的重要内容,安排资金支持和引导尾矿库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特别是加大对“头顶库”企业搬迁下游居民、尾矿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按期完成。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编辑: 廖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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