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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川应急〔2020〕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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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1月19日

四川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和《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经信〔2019〕2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初级、中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副高级、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

第五条 安全工程专业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服务和安全科学应用等三个专业方向:

(一)安全生产管理:从事安全监督、检查管理,事故预防与调查评估,应急救援,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等技术工作。

(二)安全技术服务:从事安全评价与评估认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等技术工作。

(三)安全科学应用:从事安全生产科学理论应用,安全技术标准制修订,安全工程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施、新设备(仪器)、新工法研发,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与推广等工作。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六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合格。

(四)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2.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且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3.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助理工程师

报考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第八条工程师

报考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7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三)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四)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

(五)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

(六)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从事安全工程领域技术工作。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安全工程领域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安全工程领域技术工作累计满5年。

4.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安全工程领域技术工作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安全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6.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后,从事安全工程领域技术工作累计满5年,且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在注册有效期内。

(二)专业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安全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安全工程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可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长期从事安全工程专业相关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主要参与科研项目或课题、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生产过程、综合技术管理、重要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重大工程项目设计中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

2.获得安全工程领域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

3.作为安全工程领域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市(厅、局)级二等奖以上。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6名),参与的安全工程领域重点项目技术报告,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成果评价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5.作为主要参与者,编写安全工程领域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程)1项以上,并已颁布实施。

6.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安全工程领域科研项目或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3项以上,解决了其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项目的完成有重大贡献。

7.主持完成安全工程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较高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作为主要参与者,开展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创建达标或持续运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等级,或完成的安全技术改造工作经专家论证具有显著安全成效。

9.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安全工程领域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或提出新理论1项以上,并已开始推广应用,取得较高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2项以上,经专家论证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论文、论著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成果转化业绩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等材料,需通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同行评议。

第十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安全工程领域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安全工程领域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安全工程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安全工程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在安全工程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或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安全工程领域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2.获得安全工程领域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安全工程领域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项以上,或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3.在全省安全生产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或被纳入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等。

4.任现职以来,主持开发、研制的安全工程领域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市场前景好,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获得安全工程领域的国家级优秀工程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等奖项1项以上,或省级优秀工程质量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四川省专利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科技进步奖、天府杯等专业性奖项二等奖2项以上。

6.产品技术开发、升级、换代适应市场需求,经省(部)级产品技术鉴定,其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7.获得与安全工程领域的新技术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第二完成人,以专利证书为准)。

8.主持完成安全工程领域国家标准、规程编写1项以上。

9.主持完成安全工程领域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2项)以上,或安全工程领域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课题3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5项)以上。

(四)论文、论著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高级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均已正式出版。

2.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未发表论文的人员,应提供本人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4篇以上,需通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同行评议。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四)任现职以来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的。

(五)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三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十四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规定与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安全工程领域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二)作为排名前3的主研人员,获得安全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十六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建设难题,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在安全生产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

(二)作为排名第1的主研人员,获得安全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辩

第十八条 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

(二)破格申报的。

(三)符合高级工程师基本申报条件,未发表论文的。

(四)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

(五)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脱贫攻坚政策的。

(六)取得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对应申请高级工程师的。

(七)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四川省安全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有关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各地、各行业、各单位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和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鼓励各地、各单位丰富职称评价方式,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可综合采用理论考试、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均须与安全工程领域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国家、省、市(州)、县(市、区)科研项目级别的划分参照项目批准单位级别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主持”“主要完成人”“主要参与者”“主研人员”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四)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项。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不得将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五)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秀工程设计奖。优质工程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质工程奖。

(六)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100万元。

(七)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不含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

(八)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不含增刊、特刊等)。

(九)用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报告等代替论文的需提供所在单位认可的反映较高水平的对应意见(可以是评审意见、评选意见、获奖情况、成果评价等)。

(十)“推广应用”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十一)“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十二)大中型企业指依据最新的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中确定的企业类型。

(十三)“任现职以来”是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相关工作。

(十四)显著的社会效益,是指成果实现了技术创新的社会价值,为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须提供有关行业、企业(3家以上)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证明。

(十五)经济效益,是指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显著的经济效益,是指创造利税3000万元以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由应急管理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编辑: 廖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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