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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车辆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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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该起案件系以车辆隐患排查、维护保养不到位相关问题追究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责任主体刑事责任的案例,案件提醒了运输企业、路营公司等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图片庭审现场。四川高速公安三分局供图

2020年10月1日10时许,河北籍驾驶员王某驾驶车牌冀EM8***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G76厦蓉高速公路叙永往泸州方向1828公里加600米路段处,因车辆制动失效先后与因发生交通事故在客货车道内缓慢行驶的4台车辆发生刮擦,随后车辆继续行驶至1833公里加400米路段处,与停于应急车道正在处理交通事故包含一台警车在内的6台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1辆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余万元。

案件侦办过程中,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通过检验鉴定发现肇事车辆制动系存在多处隐患,导致行车制动系陈旧性失效,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实施了驾驶机件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机动车致车辆制动失效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据了解,案件侦查中还发现,肇事车辆所属的河北省邢台市某道路运输公司存在未有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所属车辆驾驶员教育培训不到位等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司法人、经理王某,安全科科长张某,安全管理人员王某等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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