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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乐山公布一批“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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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乐山市各地开展“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聚焦各个行业领域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现对查办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警钟长鸣! 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2023年8月10日,乐山市沙湾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沙湾区某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问题。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该行为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沙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罚款人民币0.9万元、直接责任人员周某罚款人民币0.7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实行专人监护 2023年7月14日,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县内某硅业有限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4月20日进行矿热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也未实行专人监护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峨边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费某作出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开展隐患排查 2023年7月13日,乐山市夹江县应急管理局在对夹江县某工贸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1、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转载机运转)、设施设备处(大球磨:有限空间作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公司主要负责人宿某未按公司制定的隐患排查制度带队开展第一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带队开展工贸行业高风险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自查自改”。上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主要负责人宿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夹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宿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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